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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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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160B/2025-0003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5-06-26 17:3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建发〔2025〕93号
[ 名称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5-06-26 17: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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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监管分局,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相关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印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现就做好建筑施工安责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投保与承保

(一)实施范围。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二)保障范围。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建筑施工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承保机构。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承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安责险业务范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

3.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4.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人员;

5.满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费率机构应当根据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科学运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原则厘定承保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五)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机构按照不高于建筑施工安责实际收取保费20%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六)佣金支付。保险机构承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以据实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依法承担保险责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协助投保人做好风险减量相关工作。

(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险机构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将相关情形报告住建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相关业务,住建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建筑施工安责险领域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管,发现违反实施办法及其他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切实加强行业监管

(一)各级住建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应急部门指导监督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及其实施的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支出等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强化沟通协作及时信息共享加强线索移交共同推进陕西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健康发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0177 号)《关于确定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通知》(陕建发〔2020214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   

2025年6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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