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八场硬仗”总体任务安排》,促进智能建造设备装备推广应用,满足建筑机器人施工计价需要,助力我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提升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智能建造(建筑机器人)消耗量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定额由陕西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陕西省工程建设造价服务中心。
附件:《陕西省智能建造(建筑机器人)消耗量定额(试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