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绿色生态小区评价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
绿色生态小区建设应以绿色、低碳、智能和安全为目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应用信息技术、绿色低碳技术、新型建造技术及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打造让群众满意的好房子,好小区。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要求,积极采用《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及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中推广应用的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陕西省绿色生态小区建设评价标准》进行整体评价认定。
二、规范程序
建设开发单位作为申请绿色生态小区评价认定的唯一主体,按照规定提出项目评价认定申请,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绿色生态小区评价认定分为预评价和终评价认定两个阶段。
(一)预评价。项目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承诺实现提高居住环境品质和建筑质量要求的可申请预评价。开发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并提供预评价申请资料,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预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预评价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陕西省绿色生态小区建设项目管理,预评价结果作为终评价重要依据。
(二)终评价认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运行管理服务已正常并交付业主使用一年且小区技术措施数据和环境绿化景观形成后,可申请终评价认定。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终评价认定申请资料,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终评价,通过评价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对终评价中发现问题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或通过预评价后6年内未完成终评价的项目,取消该项目绿色生态小区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夯实责任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绿色生态小区项目的评价认定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生态小区项目受理和初审,并对纳入陕西省绿色生态小区建设项目的各项评价指标实施全过程监管。
(二)开发建设单位对绿色生态小区项目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陕西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和承诺事项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在评价通过后降低项目的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尤其是项目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施工、保温工程施工、门窗安装、可再生能源利用施工等关键节点留存支撑资料。
(三)绿色生态小区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评价过程和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开发单位在项目申请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出现重大事故;发生违规建设、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后撤销其绿色生态小区预评价或终评价认定结果并予以通报,取消该项目申请绿色生态小区的资格。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4〕229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9〕5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绿色生态小区建设管理水平的通知》(陕建发〔2023〕1243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29-63915775
附件:绿色生态小区认定申请资料.doc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