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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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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160B/2024-0008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4-12-26 15:4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建质发〔2024〕51号
[ 名称 ] 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的通知

时间: 2024-12-26 15: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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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落实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57号)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平稳,省厅已将原有企业资质有效期已延续至2025年6月30日,证书从业范围为我省境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待重新核定完成后,按照住建部资质跨省备案及资质从业范围规定执行。

二、外省企业在我省备案的,应在所在省份完成证书重新核定,即日起,我厅受理外省机构入陕业务,受理地址:便民服务大厅(西一路街道东新街240号平安银行4楼)。备案程序和所需资料按照《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程序规定》(陕建发〔2024〕97号)执行。

三、从即日起,我厅受理重新核定申请,受理地址:便民服务大厅(西一路街道东新街240号平安银行4楼),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检测机构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格式的通知》(建办质〔2024〕23号)格式要求,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纸质申请表(并提供光盘或者其他信息载体)及单位社保缴纳清单,具体资料清单及填写要求见附件。资料审核合格后将通知申报机构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待信息系统完善后,企业可进行线上申报,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四、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相关质量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我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填写要求.doc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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