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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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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160B/2022-0009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2-09-29 11:0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2-09-29 11: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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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质发〔2022〕11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人员:
为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秩序,依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住建管理部门要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向省厅上报违法事实并提出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
二、加大“安管人员”监管力度。“安管人员”应当按照与受聘企业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现企业存在非法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行为的,应立即向县级以上住建管理部门或者公安等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住建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省厅。
三、严肃查处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行为。县级以上住建管理部门发现“安管人员”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达到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省厅进行处罚。
自本通知印发起,“安管人员”省内调动需要上传本人持身份证正面清晰照片和本人撰写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调出申请书照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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