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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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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160B/2022-0004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2-04-12 15: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2-04-12 15: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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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227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勘察设计水平,落实勘察设计责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1.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勘察设计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格按照先勘察、后设计、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原则,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未勘察先设计、无设计先开工、边设计边施工、未经审查即开工的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实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未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3.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报审。发生涉及法定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应送原图审机构审查并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依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配筋率等进行设计,不得迫使设计单位降低工程结构安全、消防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标准设计。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落实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体责任
1.要健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单位法人代表、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校审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范围。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各有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2.要严格实行校审质量管理和签字签章制度。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有勘察设计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印章、技术专用章、资质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专业人员应分别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应由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审核、审定人应由本专业具备注册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3.要强化工程项目勘察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质量管理,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关键部位须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勘察单位原则上应设臵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实验室;无土工实验室的应设立相应实验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土工试验或测试,进一步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管理。勘察单位要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和文字资料留存备查,建立勘察现场视频记录与归档制度,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4.设计单位要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要对项目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作出判断,在设计总说明中注明,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审。要按照省级住建部门组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消防论证审查或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出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张皮”现象。
5.加强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及时解答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其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现场解答和处理问题,切实承担工作责任。勘察单位应参加工程地基基础检验,设计单位应严格核查现场施工是否与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文件一致,项目负责人应参与竣工验收及各分部验收,不得以视频代替现场验收、不得采用扫描印章代替本人签字,大型公共建筑以及重要(特殊)工程必须派设计代表配合施工。
6.加强勘察设计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教育培训工作,系统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时传达学习国家和地方新出台的规范标准和文件政策精神,增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落实审查责任
1.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和联合审查有关要求,在技术性审查前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规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提交资料的有关要求应一次性告知,对不履行项目立项、工程规划等法定程序的项目不予审查。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勘察原始资料的审查力度,对工程勘察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原始资料与工程勘察文件的一致性。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要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审查工作。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未经专项审查及消防论证或专家评审的,不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设计变更擅自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工程技术标准、未落实专项审查意见的,审查不予通过,并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切实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责任
1.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报告)、电子版图纸或白图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内审制度,勘察设计文件经内审合格,加盖公章和出图专用章后方可交付,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代替本单位的校对、审核工作。对于已建立数字化图审系统的城市,同时应上传至数字化图审系统,电子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应与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存档的纸质版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3.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意见书签字、签章,并做好全套勘察设计资料的归档,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交付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竣工图,应与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和数字化图审系统存档图纸一致。
五、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责任
1.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落实国家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的检查。各级住建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其中超限高层、政府投资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其余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10%。重点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消防设计安全性、超限高层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制度落实等情况。对抽查发现存在重要工程未按规定上报住建主管部门、未按程序组织审查,以及未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对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按照《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20229号)要求进行事后抽查。
2.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动态监管。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的抽查,重点检查钻孔数量、布点、深度等现场作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现场编录与土工试验记录的真实性,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实施质量的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将工程勘察设计的实施纳入到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具体监督。加强工地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核查,发现施工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施工的,应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进一步健全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各级住建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履行勘察设计责任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与企业资质增项、升级、人员注册管理等挂钩,加大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追究和惩处力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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