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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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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160B/2022-0003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2-01-29 21:0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2-01-29 21: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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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消发〔2022〕100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PPP项目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关于加强公路、铁路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陕建消函〔2021〕33号)有关要求,并经函询省自然资源厅,现将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主要有服务区综合楼、职工宿舍及维修车间、加油加气站(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加油加气站(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综合楼等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均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辖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办理。
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后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依法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后,即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竣工时,项目法人自行验收合格后,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
四、对于已开工建设且依法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已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可适用建设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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