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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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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160B/2021-0008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1-01-21 14:4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 名称 ] 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的通知

时间: 2021-01-21 14: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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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管发﹝202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二是将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三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
请各单位严格遵循《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加强宣传引导,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有序开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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