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质发〔2019〕101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优化简化办事程序。经研究决定,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来陕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凭企业原注册地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在省综合服务中心当即办理入陕备案。需要固定的检测设备,就位固定后,按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标识、复核、取得相关计量认证的,须取得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原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第四条强化外省入陕企业管理自2019年3月2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