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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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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160B/2018-003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18-10-29 18: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 名称 ]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18-10-29 18: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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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18345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申请省级、市级和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资质委托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省级、市级和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资质委托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新申请、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各市(区)、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人员的数据比对,适时开展企业动态考核,依法依规对考核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对企业出具虚假承诺、隐瞒真实情况申请资质的行为,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办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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