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8〕4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从3月15日起至12月15日开展全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接或采取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排号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三)未按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银行名称等信息;
(四)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擅自挪用预售款项;
(五)委托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将已经销售并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其他违反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无照经营、未备案经营;
(二)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三)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四)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五)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七)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八)其他违反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三、严厉查处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
(二)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的;
(三)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
(四)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或占用共用部位和设施的;
(五)擅自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六)挪用或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违反《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四、采取多种措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物业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六)暂停使用网签系统;
(七)暂停商品房销售、经纪、代理服务;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检查小组,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要深入一线,对本辖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小区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把握真实市场情况,建立长效机制。
(二)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各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投诉受理等制度,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联合抽查,省厅将不定期赴各地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查业务台账,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每半年、年终报送检查总结。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向社会通报,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请各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于3月25日前将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报送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