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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水十条》城市节水标准自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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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160B/2018-0018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18-01-25 16:3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 名称 ] 关于落实《水十条》城市节水标准自评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水十条》城市节水标准自评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01-25 16: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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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城函﹝2018﹞1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市建设管理局,西安市水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7号)要求,到2017年底,西安、咸阳、铜川、渭南市要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 级节水要求,其他市(区)要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节水要求。
  2017年11月6日,我厅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住建系统水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建城发〔2017〕190号),各市(区)对照《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认真开展自评工作,目前,西安、咸阳、铜川、延安4市自评达到节水城市I 级标准或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汉中市自评达到节水城市Ⅱ级标准。按照住建部对我省2017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考核要求,请以上5市认真填写《城市节水标准自评表》,并于2018年1月26日前报送省厅。
  渭南、榆林、安康、商洛4市和杨凌示范区未达到《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中相应城市节水标准的工作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原因,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达标工作方案,明确达标期限,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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