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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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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160B/2017-003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17-11-06 15:0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 名称 ] 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时间: 2017-11-06 15: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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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质发〔2017〕1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期,媒体曝出“部分地方出现建筑钢筋销售点非法拉长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形成瘦身钢筋的问题,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为规范钢筋加工、使用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现将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7〕426号)转发你们,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望严格贯彻执行。
  一、严把钢筋进场关
  参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测和验收:
  1.联合验收
  (1)验收组织:联合验收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
  (2)验收内容: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材料批量、数量、品种、规格、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
  (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
  2.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检验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试验员负责,试验员应采用便携式仪器(如游标卡尺等),重点对钢筋直径进行检查,检验后应有书面记录和检验人员签字。
  3.取样送检
  在联合验收、施工单位对进场钢筋进行检验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相关标准要求截取钢筋试件,根据监理单位编制的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送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对该批钢筋进行加工。
  二、严格钢筋加工关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钢筋进行加工,严禁将钢筋运出施工现场外加工,也不得委托其它加工厂进行加工。施工单位在对盘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其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要求。监理单位在隐蔽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钢筋的,应记录在案,对不合格钢筋进行标识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同时向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书面报告,由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三、严肃质量监督关
  全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管工作,在在建工程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查,将钢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单位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等作为检查重点。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使用不合格钢筋、劣质钢材的,或者未对进场钢筋取样检测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全面杜绝不合格钢筋在建筑工地中的使用。住建主管部门发现问题钢筋应及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或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各市(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于11月30日前按时将检查排查情况书面材料报厅质安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宫光明
  联系电话与传真:029-63915783
  联系人邮箱:1328315203@qq.com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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