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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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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时间: 2025-02-11 15: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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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陕环委〔2023〕1号)要求,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清单》(陕办字〔2020〕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定”职责,现将我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一、指导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与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二、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三、严格落实《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指导全省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与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区)政府已确定由市(区)城管部门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指导市(区)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加强采暖期施工监管。负责城市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指导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组织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标准。发展装配式建筑,指导城镇清洁取暖工作。

六、严肃查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指导市(区)严禁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区域进行各类房地产项目开发,按照职责职能分工,着力解决乱搭乱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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