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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6/30 18:54:53 文章点击数为:1620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4]74号

 

各城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

为了做好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以下简称《定额》)的实施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1]14号)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识到城市内各行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是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对城市居民和城市规划区内各行业用水定额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办法和程序。

二、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工作中,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要求,从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建设规划、供水设施布局等方面严格审查。树立可持续发展观,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居民和各行业用水的计量计价工作。加快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工作,积极推进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城市内各行业用水均应实行按表计量,用水量按《定额》标准实行,加快建立对各行业、单位用水量的核定检查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情况要认真分析,为稳妥的推进用水累进加价伙费工作总结经验。

各地要将《定额》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省建设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城市规划区域内用水定额。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陕政发[2004]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备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已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是强化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有效推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步骤和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 (试行),及时反馈在执行当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跟踪监督试行工作,认真研究分析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定额》。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