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凌示范区、延安市富县开征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陕建发[2004]41号
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财政局,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财政局:
关于杨凌示范区、富县申请开征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和陕西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陕城计发(1985)415号《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公用事业附加负担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杨凌示范区、富县从2003年11月1日起,开征公用事业附加费。该收费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届时应立即停止征收。
二OO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