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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6/29 16:11:40 文章点击数为:2491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科发[2001] 321号

(二OO一年九月十九日)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建总公司: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科教兴省、科教兴业战略,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提高建设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化,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省建设厅决定在我省建设行业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现将关于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中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厅。

关于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意见,随着陕西建设事业的发展,建设职工队伍迅速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建设行业转移,一线操作层人员总体素质下降,劳动力市场组织与管理急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为提高我省建设行业的一线操作层队伍素质与生产服务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决定在我省建设行业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是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对建设行业生产操作层人员的思想职业道德、生产工作实绩和技能水平等统一进行培训、考核、鉴定和发证的制度。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实行先培训、后鉴定、再发证,坚持培训与鉴定相分离的原则,凡在建设行业就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实行建设行业素质控制制度,即先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并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实行全省统一鉴定机构标准、统一考评员资格、统一岗位技能标准、统一试题库、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证书管理的六统一原则。《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是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内容主要反映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水平,以及从事本职业累计工作时间、接受培训情况和职业道德表现、生产工作业绩、验证情况记录等,是反映生产操作人员岗位工作情况和劳动素质的有效证件,可作为单位招工录用、工资分配、国内外流动及就业岗位的依据。已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经建设部门对其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合格者可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二、我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范围是在我省境内从事土木建筑、安装、机械施工、建筑制品、市政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城市煤气、热力、环卫、古建筑修建、城市园林、城市勘察、测量、房屋维修、城市供水等工作的各类操作人员,以及建设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赴境外就业和建筑劳务输出人员。
       
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以建设部颁发的有关《高级技师评聘标准》、《技师评聘标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规范》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标准》为依据。建设职业技能等级分为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对新就业的生产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最初进入建设行业从事工程施工的实行行业素质准入控制制度,即必须按照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先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并取得普工以上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对在职的生产操作人员,到2010年前要全部持证上岗。其中对已进入建设行业的农民工中从事土建主体工种(砌筑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架子工)的生产操作人员,从20051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建筑行业其他工种和市政公用行业、房地产业全部工种,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我省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培训与鉴定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1
、省建设厅设陕西省建设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制定培训、鉴定与发证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定;管理鉴定试题库;认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点 ;组织开展建设职业技能考评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的人员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办理和颁发证书;对全省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经省建设厅批准成立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点,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机构的初审上报工作;组织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对鉴定合格的人员领取证书进行初审上报等。有条件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设立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点。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点按行业专业工种特点设立,可依托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施工、生产企业单位和技工学校等。
         2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机构是具有一定教学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承担建设某一行业工种生产操作人员培训任务的机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机构按其所具备的教学条件为三个级别。一级培训机构承担高级技师以下(含高级技师)生产操作人员的培训任务;二级培训机构承担中级工以下(含中级工)生产操作人员的培训任务;三级培训机构承担初级工和普工生产操作人员的培训任务。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主要依托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工学校、培训中心、行业协会、劳务培训基地及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等。全省要逐步形成数量、级别、布局合理,专业工种配套齐全,并与鉴定点设置相协调的培训网络体系。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原则上由普工逐级进行。但对已经从事多年技术工种工作和有特殊贡献或在技术比赛中荣获名次的生产操作人员,经考核和技术等级鉴定,合格者可直接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3
、鉴定机构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鉴定机构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当要求。鉴定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鉴定试题必须在省鉴定站试题库统一提取,各鉴定机构不得自行命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在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考评员,应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鉴定的回避制度,保证考核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
、有关鉴定,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等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五、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包括本等级)以上同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
考评员实行聘任制,考评员须经全省统一培训、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聘书由各鉴定站颁发,在聘任期内由鉴定站发给一定的考评员津贴。聘用期一般为三年。
       
六、各市、地要把持证率作为组织劳务输出输入条件的主要指标,以及评价劳务密集型企业综合素质与能力的主要内容。要认真把好输出输入审查关,对在规定时间内持证率达不到要求的异地施工队伍,不准进入该地区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对出国提供劳务的生产人员,各地要把持证作为一项必备条件,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审批出国。各地要把现场生产人员持证率及持证上岗的人员结构比例要求,作为工程资质管理、招投标、开工审查与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指标,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与生产许可证,并规定企业限期达到。在内部分配上,各企业要以生产人员技能水平的高低与贡献大小作为确定劳动报酬的主要依据。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的建设行业持证的人员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实行验证制度。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吊销职业技能证书并责令其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机构和鉴定站要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培训机构、鉴定站和考评员,限期整顿或撤销培训、鉴定资格和考评资格。对直接负责鉴定的考评员,撤销其考评员资格,并且三年不能再聘为考评员。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发证要实行计算机信息档案管理,认真做好统计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积极建立人才库,逐步向全省计算机网络化发展。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一线生产人员素质的提高和陕西建设投资效益与建设发展速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各司其职,明确归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强对培训机构和鉴定站的审查、审批与日常管理。要统筹规划,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有关办法规定,做好各单位用工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开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和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