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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陕西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2/21 20:01:41 文章点击数为:75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为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600万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了“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并及时制定了《陕西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暂行办法》,根据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收入,提供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通过租用、出售方式,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住房保障。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则:《办法》坚持“同等”、“自愿”的原则。规定了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落户所在地不能自行解决住房困难时,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不受落户时限限制,每个家庭只能按其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实行与现城镇居民申请条件同等、轮候条件同等、租赁或销售价格同等的原则,各市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已有的地方相关规定要及时清理,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的保障性住房类型采取自愿原则,住房保障部门不能强制规定所选类型。但取得居住证的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应当具备已取得城镇居民户口或城镇居民居住证,收入符合当地相应类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相应类型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等4个条件。   

申请材料:《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并按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规模将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按规定认真做好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申请材料中所要求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均以落户时有关部门核定的材料为依据。住房证明以当地房屋产权登记系统载明的产权面积或备案合同约定面积为准。收入证明以办理落户时提供的劳动合同约定报酬或缴税凭证认定的收入为准。  

申请程序:进城落户取得居民户口的家庭在自愿原则下,由申请人向落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公示15个工作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发给进城落户居民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确认通知书,根据各地方政府规定的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轮候条件、办法进入轮候次序,最后签订配租合同或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即可入住。  

申请成功后的义务:《办法》中还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按年度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规定回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则应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