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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员管理积分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4/12 10:13:46 文章点击数为:1200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建机党发﹝2019﹞12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2016年3月,厅直属机关党委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党员管理积分制工作的实施意见》,3年多来,厅系统各基层党组织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党员积分制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要求,提升基层组织力,进一步推进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化、常态化、实效化,根据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在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党员积分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我们从积分设置、程序步骤和结果运用上对《关于在厅系统全面推行党员管理积分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做了进一步完善,突出了基层党支部的主体作用,使积分设置更趋合理,方法步骤更加简便,结果运用进一步强化。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员管理积分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中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员管理积分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省委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鼓励激励机制的有关要求,不断强化党员教育管理,推动党员管理常态化制度化,现就在厅系统进一步深化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教育引导党员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促进党员自觉践行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要求,不断增强党性意识,提高综合素质,争当先锋模范,为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追赶超越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2.目标任务。通过落实党员积分制管理,推行“党员申报、审核公示、组织评定”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细化内容、量化标准、规范程序,努力提高党员日常管理的精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引导广大党员自觉接受组织管理,主动参加党的各项活动,进一步坚定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养成优良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内容要求。党员积分制管理是全面落实“四讲四有”合格党员要求,从政治素质、服务群众、遵纪守法、道德示范、组织生活、廉洁从政、完成任务等方面量化标准、设定分值,以一年为积分周期,结合承诺践诺和日常表现情况对党员采取加分、扣分的积分方式进行考核,按“党员积分=基础积分+业绩积分+测评积分+奖励积分”的公式动态计算分值,年终进行综合评定。
4.适用对象。党组织关系隶属厅直属机关党委的在职党员原则上都要参加党员积分管理。
二、组织实施
党员积分制管理由厅直属机关党委统一组织,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具体组织实施。
(一)积分设置。党员积分按满分100分的标准设置,包括基础积分、业绩积分、测评积分和奖励积分四项,四项总分为100分。
1.基础积分(45分):基础积分实行扣分制,主要以“四讲四有”为标准,考核党员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本义务情况。结合党员承诺践诺,重点从政治信仰缺失、理想动摇、信念不坚定,不按时参加“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等党内活动,不及时交纳党费,不参加党员学习培训,不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认真,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不坚决,履职尽责不好、服务意识不强、群众反映差等方面设置扣分项目。具体扣分标准由党支部根据实际研究细化。
2.业绩积分(35分):业绩积分实行扣分制,主要考核党员在完成工作任务、推动发展等方面工作情况。由各基层党支部依据党员承诺、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设置具体扣分项目。
3.测评积分(10分):结合年度组织生活会,对党员承诺内容、践诺和日常工作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按照优秀(10分)、合格(8分)、基本合格(6分)、不合格(0分),换算成相应的测评积分。
4.奖励积分(10分):奖励积分实行加分制,主要考核党员参与完成急难险重(特)任务、有突出贡献或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按照相应奖励级别予以加分。
(二)积分方法步骤
党员积分考核评定按照“党员申报—审核公示—组织评定”三个步骤进行。
1.党员申报。党支部每季度向党员发放积分申报表,由党员本人填写。其中,基础积分由党员对照积分细则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后得分;业绩积分根据当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得分;奖励积分由党员向党支部申报,经党支部审核,分管领导确认后,记录分值。其他党员群众也可向支部反映加分、扣分事项。
2.审核公示。党支部每季度末召开支委会,依据党员个人申报情况,结合其日常表现、工作成绩、参与活动、考核记录等情况,逐项审核党员每季度积分情况,逐人提出积分初步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党支部再予以登记。党员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党组织进行反映,党组织应当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3.组织评定。根据党员季度积分、奖励积分和测评积分综合评定党员个人年度积分,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每名党员积分情况,并报上级党委审核评定。根据积分情况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占比一般不超过13。等次评定结果要作为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依据。
三、组织保障
1.强化积分管理责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党建工作督查、年度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和“五星级党支部”评选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督促指导,推动积分管理工作落实。
2.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党支部是推行党员积分制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积分管理日常工作,党支部书记是党员积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做到支部书记亲自抓、党员领导干部作表率、普通党员争先进。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也可分党小组组织实施。
3.强化积分管理结果运用。把党员积分结果与“七一”表彰和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作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积分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要列为帮教对象,由党支部书记进行谈话,督促指导其弥补不足、改进工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等次党员的,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规定规范处置。
4.探索党建信息化平台建设。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不断探索建设信息化平台,推进党员积分动态化智能化管理,增强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和操作性,提高党员管理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