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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进一步明确锂离子电池厂房消防安全监管

发布时间:2023/12/29 10:28:28 文章点击数为:1001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本网讯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锂离子电池厂房消防安全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23〕125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锂离子电池厂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加强我省锂离子电池厂房的消防安全。
  《通知》指出,锂离子电池先天具有潜在的起明火和爆炸风险,当热失控后,持续放热及放出可燃气体,难以实现完全灭火,即使明火被扑灭后,其内部的放热反应仍在继续,极易复燃。其生产基本工序包括正负极混料、涂布、辊压、化成、出货等过程,涉及火灾危险性类别复杂。在办理消防审验时,不能简单判定其火灾危险性为丙2类库房或厂房,同时还要对消防设计文件涉及到的厂房选址、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生产工艺等进行重点消防技术审查。
  《通知》要求,要加强消防技术标准执行管理。一是准确界定火灾危险类别。锂离子电池工厂一般建筑规模较大,生产工艺复杂,各工段的火灾危险类别不同。电解液储存间、配送间及注液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依据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确定。二是科学严谨区分库房和厂房。锂离子电池工厂的建筑内,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有不同的功能区域,有些区域的功能接近生产厂房,有些功能区域如厂房内的成品存放区、物料缓存区、自放电库具有明显的中间仓库功能,不得按厂房功能进行消防设计。三是不得降低消防设施设置要求。《通知》对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多层锂离子电池的生产厂房、分容和化成工艺区域、干燥房、高架库房等自动灭火系统设置作出要求。
  《通知》强调,住建、市场监管、工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既定职责做好监管。住建部门加强消防审验受理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锂离子电池产品强制性认证管理;工信部门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加强日常消防监督与应急救援处置准备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强化政策和信息共享,做好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建设单位(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厅消防处供稿)
 
                           责任编辑/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