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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实施商品房预售新规 加强监管保护购房者利益

发布时间:2015/1/5 7:37:00 文章点击数为:525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为逐步实现从商品房预售制向现房制过渡,汉中市住管部门出台了《汉中市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有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进一步保护广大购房群众的利益,促进本地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该《规定》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外,还需满足七层以下(含七层)房屋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封顶、七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完成地上三分之二以上楼层主体施工。凡申报预售项目未按规划实施、土地使用性质和出让年限及规划用途等与申报内容不一致,不予受理许可申请。
  该《规定》指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人首付款的同时,必须在10日内与购房人网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交易)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逃避预售资金监管、拖延网签和备案时间,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意向合同、认购协议等不规范文书。商品房预售楼盘的广告宣传、沙盘模型必须真实准确,出现虚假宣传内容、造成购房人利益损害的,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
  该《规定》还同时规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或房产交易中心在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需核查《商品房买卖事项告知单》,没有填写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