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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杨冠军: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城市群协调发展

发布时间:2014/3/13 7:40:37 文章点击数为:1055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以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为重点,逐步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在“两横三纵”的城镇化战略格局下,在中西部和东北有条件的地区,依靠市场力量和国家规划引导,逐步发展形成若干城市群,成为带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冠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城市群不是几个简单的城市叠加,应是城市功能的重新定位、城市资源的重新整合、城市要素的互相补充,是城市发展的一种深度联合。当前,我国城市群发展存在城市群内部产业同构严重、城市群等级体系和空间网络体系发展不协调、环境制约城市群可持续发展、国家层面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为此,杨冠军建议,加强分类指导,构建合理的城市空间体系;建立完善的城市群发展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加强协调政策保障,组建国家级城市群协调发展管理机构。
  城市群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群,其面临的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基础设施条件、经济腹地整体发展水平等区域发展基础条件也不同。我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不可能建立起像东部三大城市群那样大规模的城市空间体系,但可以构建其他的空间体系形态来推动经济发展。他建议,国家层面应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的城市群,指导选择符合城市群发展现状的开发模式,有效整合城市群资源,优化资源组合,促进城市群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城市群政府合作的政策法规和一体化的规划基础非常薄弱,杨冠军建议,把城市群政府合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城市群发展规划和政策,为政府合作提供法规和规划保障。
  杨冠军表示,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是以行政级别范围来制订相关管理权限,没有对跨越行政界线的城市群规划进行规定。借鉴国内外区域合作的经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群政府合作的权威性,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加入“促进城市群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调控城市群差距”及“明确省区际协议的法律效力”等条文,也应考虑扩充《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规划类型,把城市群规划纳入规划序列。同时,应及早对我国的城市群规划进行立法,制定我国的《区域规划法》,给予城市群规划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与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形成比较完整的规划法规体系,从法律上明确不同空间规划体系的分工关系、编制与实施的行政主体,使城市群规划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另外,应出台《城市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群规划实施管理条例》等,提高城市群规划编制与审批的科学性,解决城市群发展战略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市群发展。
  我国城市群范围内存在较多的行政地域单元,尤其是国家级城市群,牵涉到跨省发展的问题,随着城市群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诸如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趋同化、土地和水资源的利用、环境的保护等区际性的问题。他建议,组建国家级城市群协调发展管理委员会,作为最顶层的城市群发展与规划协调机构,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分头编制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纳入管理审批,并对区域性环境整治或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协调,推进区域整体利益优先发展。(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