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本站支持IPv6

西安商住房须配建5%廉租房 开发商禁动“歪脑筋”

发布时间:2013/5/22 7:49:53 文章点击数为:671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今年6月1日起,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须按照其建筑面积5%配建廉租房。
  记者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获悉,由该局联合市发改委等7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该细则对商品住房、经适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城中村改造配建开发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建廉租住房比例等作出详细规定。
  将于6月施行的《细则》适用于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普通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他区、县、开发区参照本细则执行。
  经适房项目按15%配建廉租房
  《细则》要求,从2010年6月1日起,全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房,配建廉租房时间节点由市国土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确定;新划拨土地的经适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房时间节点由市房管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日期确定。
  2011年3月28日以后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不低于安置住宅面积30%的比例安置本项目低收入家庭。城中村改造配建开发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房。配建廉租房应与开发项目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开发项目分期实施时,应优先建设配建廉租房。
  ■配建廉租房要成相对独立区域
  《细则》明确,配建廉租房在规划时要形成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单栋或多栋建设,便于管理。原则上,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应在本项目配建廉租房;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不配建廉租房,采取缴纳廉租房建设资金的方式易地建设。易地配建廉租房,由西安市国土局提供土地,西安市房管局统一建设。
  ■廉租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细则》明确,配建廉租房户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以两室户型为主,厨房、烟道、厕所、生活阳台等功能齐全。水、电、气、暖实行“一卡通”式设计。
  配建廉租房应进行普通装修,达到入住条件。装修内容包括:室内外门窗安装到位,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和顶棚刷白,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贴瓷砖,厨房灶台、操作台、洗菜池安装到位,卫生间马桶、面盆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设施安装到位。
  配建廉租房的外立面、公共部位装修以及电梯等设备应与项目商品住房标准一致。建成后应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配建廉租房由市房管局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租金管理按《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易地配建暂定3700元/平方米
  《细则》明确规定,易地配建廉租房建设资金由征地补偿费用、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配套费用、装修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组成,核定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细则施行后易地配建廉租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暂按3700元/平方米执行。易地配建廉租房建设资金专项用于易地建设廉租房。
  新划拨土地的经适房项目配建廉租房,政府以廉租房建设成本价回购。
  ■配建廉租房 开发商禁动“歪脑筋”
  《细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禁止开发商用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房屋、项目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或担保贷款,不得设定任何他项权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或销售配建廉租住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时,对配建的廉租住房要明确楼栋、房号,标明不得销售。商品房项目销售完毕后,项目单位须办理完配建廉租住房的产权移交手续,方可办理其他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