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本站支持IPv6

十二五末建筑安全培训须达三个百分百(图)

发布时间:2013/5/17 7:48:05 文章点击数为:126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本网讯 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落实好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建筑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重点组织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和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预防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安全培训工作目标是到“十二五”时期末,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建筑施工作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筑安全监管机构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建筑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建筑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通知提出,要将建筑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保障建筑安全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和继续教育,尤其要重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建筑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于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对于安全培训合格的新职工,应当在其上岗前安排不少于1个月的实习。实习期间,应在经验丰富的师傅指导下进行施工作业。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要切实保证建筑安全培训投入,研究探索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和建筑安全培训工作。
  省厅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内容,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建筑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通报建筑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逾期未改正的,省厅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肃处理。(姜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