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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图)

发布时间:2010/8/6 0:00:00 文章点击数为:127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本网讯  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调整住房结构,促进“住有所居”,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近日,陕西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意见要求,各市要严格执行《陕西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以多种方式筹集廉租房源,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26万户现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目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力争于2012年底前,首先解决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将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适当补助,省财政也将给予相应配套,积极进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试点;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严格销售对象资格审核,不得变更已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

  意见明确,各市县政府要支持“限价商品房”建设,解决当地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抓紧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三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落实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城镇国有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未能按时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市县,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审批;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意见强调,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对保障性住房降低门槛,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贷款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加快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和机构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基础性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住房现状及住房需求,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和建设规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指导,从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强化责任考核,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作为民生工程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成效突出的,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纳入优秀考核等次。(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