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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陕建复决字〔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7/27 14:19:53 文章点击数为:1158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陕建复决字〔2020〕2号

  申请人:韦**,男,汉族,19**年**月出生

   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号

  被申请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址: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东段泰山新天地九楼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桥南派出所大门口违法施工导致无法出车无法出警》的投诉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投诉的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敦促施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2020年4月23日15时左右,其骑自行车前往韩城市公安局乔南派出所办事,从居龙加油站进入乔南派出所电动大门时,发现道路挖开一条沟,阻住去路。该施工现场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铁皮围挡、更没有纱网覆盖扬尘,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和环保法。事后,其通过韩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向韩城市住建局投诉了此事(投诉办理编号是HC200423815X)。4月26日韩城市住建局的回复称该工程是派出所内部施工。其不服,认为即便是派出所施工,派出所也仅仅是发包工程甲方单位,而违规施工的必定是一家工程公司。被申请人在没有查明施工主体的情况下草草回复、不居间处理其赔偿事宜,显然履职不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依法可以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事项应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未对申请人作出过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二、申请人复议申请书第一项复议请求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根据申请人陈述,其受伤地点为桥南派出所门外被人为挖开的沟。经现场调查,桥南派出所已经于2019年11月投入使用,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派出所门外私自开挖深沟的行为不属于其监管范围内。且申请人事发现场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之外192.95米处,也不属于市政道路的管理范围内,故其无权进行监管。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书第二项复议请求不属于其职权范围。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对其职权的划分,“责令施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赔偿”不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其无权干涉民事纠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3日申请人在去韩城市公安局乔南派出所办事途中,在从居龙加油站行进至乔南派出所电动大门前的所经路面被挖开一条沟。申请人认为该处施工现场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铁皮围挡、更没有纱网覆盖扬尘,违反了建筑法和环保法;并于当日向韩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了标题为《桥南派出所大门口违法施工导致无法出车无法出警》的网络投诉(序号为HC200423815X)。4月26日,被申请人网络回复申请人称“经我局市政管理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该施工为派出所内部施工,对你或其他人造成的影响可直接向该派出所工作人员反映,进行协调处理”。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第六条第二款“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之规定,申请人发现乔南派出所电动大门前的施工现场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铁皮围挡、更没有纱网覆盖扬尘,认为违反了建筑法和环保法,随后以网络投诉的方式进行举报并无不妥。针对申请人网络投诉,被申请人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虽做了一定的积极处理工作;但4月26日网络回复对申请人诉求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作出完整、规范、妥善回应,致使申请人由此提出行政复议两项诉请;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