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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陕建复终字〔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6/23 14:16:00 文章点击数为:478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陕建复终字〔2020〕3号

  申请人:党**,女,汉族,19**年**月出生

   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永宁小区*号楼中单元*楼东户

  被申请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址: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东段泰山新天地九楼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韩城绿地城DK1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备案等相关资料信息,法定期限内未收到相关答复,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