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陕建复终字〔2020〕3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陕建复终字〔2020〕3号
申请人:党**,女,汉族,19**年**月出生
住 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永宁小区*号楼中单元*楼东户
被申请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东段泰山新天地九楼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韩城绿地城DK1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备案等相关资料信息,法定期限内未收到相关答复,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2日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