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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陕建复终字〔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3/5 10:02:12 文章点击数为:342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陕建复终字〔2020〕2号

  申请人:陈**,女,汉族,出生日期:19**年1*月**日

   址: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路**号**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人: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址: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号西安建设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苗宝明     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直属机构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2019年11月6日出具的《关于陈女士投诉“西安易星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