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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3/29 9:15:48 文章点击数为:0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建安罚字20192

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承建的河南省三门峡市建业壹号城邦五期10#楼,于2019310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高空坠落事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二十二条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等规定,决定暂扣你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从2019329日起至2019428日止,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公司必须于2019328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过程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暂扣期届满后方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前大楼9

联系人:孙海亭     联系电话:029-6391583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