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建安罚字〔2019〕20号
中铁七局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地铁19号线一期工程北太平庄站及北太平庄站-牡丹园站区间排水及泵站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暂扣你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公司必须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朱剑龙 电话:029-63915782
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前大楼7-062楼 邮编:710004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24日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