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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3 16:37:02 文章点击数为:1558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建安罚字〔2019〕19号
陕西成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0日8时07分左右,由你公司专业承包的汉中市南郑县圣桦国际城C区1期1-7#楼项目施工中,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坍塌致3人死亡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条、《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第二十五条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2019年8月9日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根据该起事故级别和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结合《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12•10”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汉政函〔2019〕17号)相关建议,决定吊销你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你公司必须于2019年10月25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朱剑龙         电话: 029-63915782
  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前大楼7-062楼     邮编:710004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