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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陕建复终字〔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7/25 10:51:21 文章点击数为:358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陕建复终字〔2019〕2号
  申请人:尚*风(原西安曲江新区和信益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女,汉族,19*4年12月出生
  住 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斜桥村288号
  委托代理人:赵*勇,电话,17*92209798
  被申请人: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号西安建设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苗宝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房中违处字〔2019〕5-1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