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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陕建复决字〔2019〕6号)

发布时间:2019/5/30 11:42:45 文章点击数为:58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陕建复决字〔2019〕6号
申请人: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建安大厦)16幢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玲   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址:陕西省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罗安才   务: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受理“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投诉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其于2019年4月8日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行政复议不明确、不具体,经补正后提出如下行政复议请求:1、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为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查此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被申请人就其递交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申请无是否受理回复。
申请人称:2019年1月15日,其参加了“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活动,评标结果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月24日,其又接到代理公司通知于次日参加“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重新评审的电话通知,其作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对招标人重新评审这一行为提出异议,3月30日其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投诉书》,被申请人未回复。综上,其认为该工程的第二次重新评审安全没有法律依据,各行政监督的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还其一个合法的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所言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受理了投诉申请,该投诉申请所涉事宜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30日通过EMS(快递单号为1099277307921)向其邮寄投诉书,其亦于4月1日签收。其在收到申请人3月9日、3月29日和3月30日投诉申请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3月15日向扶风县人民政府发函,希望该县政府协助确认扶风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小组办公室的行政隶属关系。该县政府提供了《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建设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人员的通知》(扶政办发〔1998〕70号),确认扶风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扶风县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4月29日,其向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关于转请办理举办件的函》,要求该局就“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违规招标等问题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申请人所言与事实不符,其在受理投诉申请后,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进行处理,目前申请人所言的投诉事宜正在调查处理阶段,待调查完毕会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回复调查处理情况。2、扶风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宝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并不属于其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对上述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无权查处。《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建设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人员的通知》(扶政办发〔1998〕70号),确认扶风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扶风县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虽该单位的办公室设在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但并不属于其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宝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设置的通知》(宝编发〔2017〕121号)明确宝鸡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宝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宝鸡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合并,组建“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申请人所言的“宝鸡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即现已更名为“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该单位自2017年12月26日以后即不再是其内设机构。申请人投诉的“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均发生在2019年,且投诉的单位扶风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宝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均不是其内设机构或者是下属单位,因此,其无权查处申请人投诉的该两个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虽然在申请人向其投诉时,其并无指导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的职能。但是,鉴于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宝办字〔2019〕100号)规定其有指导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能,其已向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要求其尽快调查处理。综上所述,申请人针对其关于“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投诉申请不受理不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并不属实,亦无法律依据,恳请贵复议机关依法审查,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参加了“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投标开标大会,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月16日至17日,部分投标人向扶风县招投标办等单位书面提出投诉、质疑。该县住建局经请求宝鸡市招投标办后,1月21日召开施工商务标复审会,经评标委员会专家核查,发现三家投标人修改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料暂定价问题,评标委员会形成了重新评审的意见。3月18日召开涉案项目重新评审会,申请人被确定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申请人不服,于3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书》。被申请人于4月1日签收了该《投诉书》。因未收到是否受理回复,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4月26日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状》称,根据宝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设置的通知》(宝编发〔2017〕21号),通知明确宝鸡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宝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宝鸡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合并,组建“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发改委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宝鸡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再是被申请人的下属单位。5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状》称:一是申请人所言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受理了投诉申请,该投诉申请所涉事宜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二是扶风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宝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并不属于其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对上述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无权查处。恳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宝办字〔2019〕100号)第三条第(五)项“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职责。指导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和指导实施”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能。2019年4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投诉书》,但未提交其受理及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并向申请人回复投诉结果的有关证据。被申请人先后两次提交《行政复议答辩状》:4月26日的《行政复议答辩状》未提交其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证据,5月5日的《行政复议答辩状》已超过法定时限。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之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投诉书》之日起至本案办结之日止,一直未向申请人反馈其投诉办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应认定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投诉查处结果。申请人第1项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