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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陕建复驳字〔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9/13 11:40:50 文章点击数为:795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陕建复驳字〔2019〕1号
申请人: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玲    职 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址:陕西省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罗安才  职务:局长
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收悉。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为被申请人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查此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申请人2019年1月15日开标会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2、请求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涉案项目的行政监督机构为扶风县招标办,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监督处理行政部门是扶风县住建局,而宝鸡市住建局要求扶风县住建局对此项目招投标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此要求属于自己查自己的违法行为,于理不通。从扶风县住建局的答复及代理公司的答复内容多次显示此项目的违法行为是经请示宝鸡市住建局、宝鸡市招标办同意的。故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事实。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2019年3月10日对扶风县招标办(扶风县住建局)进行的行政复议申请也未做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告知,也未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期间递交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其就“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给该工程的监督部门“扶风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多次投诉,对于其投诉监督部门一直未依法进行查处与处理,他们的行为导致了该工程进行了第二次的“重新评审”,中标人也相继发生了变化,直接损害了其1月15日依法中标的合法权益,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有权处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扶风县住建局的这一行为向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行政复议申请,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对其的复议申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告知,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招投标投诉书》(快递单号为1099277307921)请求对被投诉人(宝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在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的延续、限期纠正二次评标的违法违规结果。其就市招标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了解。4月3日其与市招投标办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该负责人称未向扶风县住建局或扶风县招标办答复过同意二次招标相关回复,只是在咨询过程中口头讲招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扶风县相关部门依法做好监督和处理。6月17日其分别与扶风县住建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电话沟通,该负责人称从接到申请人投诉后,县上向省、市招标办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咨询,二次开标是评审委员会的研究决定,市招标办未做出过相关答复,只是建议县上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据此调查了解情况,其于6月18日向申请人就《招投标投诉书》(快递单号为1099277307921)进行了答复。在此期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就接到上级的批转的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投诉问题,责令扶风县住建局进行了调查处理和答复。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提供《关于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宝鸡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及撤销行政复议的情况说明》补充材料,称其于2019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扶风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问题的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只收到这一件行政复议书)。同年3月18日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该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以被申请人未受理“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投诉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5月29日,本机关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陕建复决字〔2019〕6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投诉查处结果”。6月18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有关问题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未显示其对此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查处,回复内容和格式也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之规定,于6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直接受理审查“扶风县人民医院急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申请人2019年1月15日开标会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从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宝鸡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及撤销行政复议的情况说明》补充材料可以看出:2019年3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3月18日申请人又提出了《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书面申请。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请求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为被申请人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查此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申请人2019年1月15日开标会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的复议请求,实质为要求本机关履行违法查处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请求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请求,是在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且受理的情形下,再次向本机关提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