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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陕建复终字〔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8/30 15:19:31 文章点击数为:361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陕建复终字〔2017〕3号
 
  申请人:李秀芹,女,汉族,1953年12月3日出生
  住 址: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168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 址:西安市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夏俊山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6月26日出具的《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关于李秀芹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