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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陕建复决字〔2017〕10号)

发布时间:2017/11/13 11:02:06 文章点击数为:922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陕建复决字〔2017〕10号
 
  申请人:别宗茂,男,汉族,出生日期:1952年3月26日
  住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月登阁村463号
  申请人:别丰年,男,汉族,出生日期:1957年10月15日
  住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月登阁村276号
  申请人:宋小东,男,汉族,出生日期:1978年3月27日
  住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月登阁村473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规划局
  住 址:西安市劳动南路178号
  负责人:王学超    职务:副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其公开地铁5号线雁鸣湖停车场、地铁月登阁站出入口和田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信息的申请为由,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之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其系西安市雁塔区月登阁村村民,并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相关项目建设征收其房屋所处区域地块土地,为核实建设项目的合法性,7月13日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西安市地铁5号线雁鸣湖停车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地铁月登阁站出入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田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了地铁5号线雁鸣湖停车场建设、地铁月登阁站出入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田马路基础设施建设3个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4项信息内容,涉及相关规划资料较为复杂,且用地红线图属于涉密内容,于8月9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宋小东到西安市规划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查阅。申请人一直未现场查阅。10月24日,复议期间,西安市规划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信息公开答复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别宗茂、别丰年、宋小东是西安市雁塔区月登阁村村民,7月13日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西安市地铁5号线雁鸣湖停车场建设、地铁月登阁站出入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田马路基础设施建设3个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相关规划资料较为复杂、用地红线图属于涉密内容,所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期间,即8月9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之一宋小东到西安市规划局浐灞生态区分局现场查阅,未果。行政复议期间,西安市规划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就申请人所申请内容,于10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信息公开答复单》。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联系浐灞生态区分局做了一定处理,但无法提供其作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和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应认定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