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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陕建复决字〔2017〕5号)

发布时间:2017/7/27 14:32:06 文章点击数为:55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陕建复决字〔2017〕5号
 
  申请人:南忠喜,男,汉族,出生日期:1949年4月21日
  住 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暖泉沟村
  申请人:南耀军,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7月15日
  住 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暖泉沟村
  申请人:白榜玲,女,汉族,出生日期:1973年1月2日
  住 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暖泉沟村
  被申请人:延安市城乡规划局
  住 址: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曹世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其房屋所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信息公开的申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其系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暖泉沟村村民,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房屋所在地被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其房屋所在地拟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关于南忠喜等人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延市规字〔2017〕22号),主要阐述了黄陵县住建局核发的东关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情况。未显示其曾依据信息公开制度向申请人做出过答复。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南忠喜、南耀军、白榜玲均为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暖泉沟村村民,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东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的答复不能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应予以认定。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做了一定处理,但无法提供其作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应认定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