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开展业务监督检查
实施机关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承办单位 |
城市建设处 |
抽查比例(%) |
10% |
年度抽查频次 |
1次/年 |
抽查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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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116家天然气公司(83家县级公司,11家地市级公司,其余为分公司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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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
城市管网、门站、LNG加气站、CNG加气站、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餐饮用户、工业用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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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及要求 |
省市县级联合检查,分片检查,随机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