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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7/8/29 10:29:05 文章点击数为:83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

标准定额处

抽查比例(%

3%

年度抽查频次

1/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自然人,870人。

抽查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是否按照执业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
、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
、是否继续具备相关执业所要求的资格; 
5
、是否存在人证分离现象;
6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抽查方式及要求

年度报告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