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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7/8/29 10:27:35 文章点击数为:1220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抽查比例(%

1%

年度抽查频次

1/

抽查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法人,7000个。

抽查内容

检查其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抽查方式及要求

随机检查。

抽查对象

全省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主要采取查看建设主管部门资料、随机抽查建筑施工项目、现场通报反馈问题隐患等方式,共计检查工程项目60个,建筑面积共计372.9万平方米。

抽查结果

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市、县(区)思想不够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主动性不强,有些工作流于形式;二是个别市、县(区)检查不认真,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严,处罚力度较弱,致使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三是社会进行曝光力度不够,难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形成有力的威慑。
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大部分企业思想重视不够,自查流于形式,整改不认真,应付过关;二是管理水平低下,一些企业和从业人员没有基本的诚信观念和责任意识;三是质量意识淡漠,缺乏搞好工程质量的内在机制。更有少数人利欲熏心,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危害。
项目存在的问题:一是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施工、监理企业对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指导不到位,对项目负责人缺乏监督,项目经理、总监履行职责不严格,存在脱岗、不在岗的现象。二是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少数项目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已经开工;项目管理人员无岗位证书或人员配置不满足要求,现场监理形同虚设,许多质量安全问题没有发现。三是执行标准不够严格。施工单位落实质量标准规范不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原材料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执行不力。四是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未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人员存在无证上岗,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处理情况

省厅对以上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全省通报批评,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总监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各地要对以上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项目按照工程建设各项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从严查处,并监督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施工,企业整改到位并经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工。各地要将项目工程整改情况及处罚决定上报省厅,省厅将适时进行复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监管责任,部门领导要深入施工一线,严肃纠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特别是督查组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要逐级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地要及时将整改及处罚情况向省厅反馈。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充分调动县(区)住建部门和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各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发现和解决建筑施工安全问题隐患,确保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推动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各地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社会关注工程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严肃追究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同时要加大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的宣传报道,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典型。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以起到震慑、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