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关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承办单位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抽查比例(%) |
1% |
年度抽查频次 |
1次/年 |
抽查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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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
法人,700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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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
检查其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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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及要求 |
随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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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
全省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主要采取查看建设主管部门资料、随机抽查建筑施工项目、现场通报反馈问题隐患等方式,共计检查工程项目60个,建筑面积共计372.9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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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 |
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市、县(区)思想不够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主动性不强,有些工作流于形式;二是个别市、县(区)检查不认真,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严,处罚力度较弱,致使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三是社会进行曝光力度不够,难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形成有力的威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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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省厅对以上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全省通报批评,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总监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各地要对以上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项目按照工程建设各项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从严查处,并监督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施工,企业整改到位并经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工。各地要将项目工程整改情况及处罚决定上报省厅,省厅将适时进行复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