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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7/8/23 10:26:23 文章点击数为:70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抽查比例(%

10%

年度抽查频次

1/

抽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房地产估计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号,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法人,31个。

抽查内容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
2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年限符合要求;
3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
4、估价业绩符合要求;
5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执业资格及从业年限符合要求、符合要求;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9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抽查方式及要求

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