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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7/8/23 10:24:49 文章点击数为:54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抽查比例(%

10%

年度抽查频次

1/

抽查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法人,724个。

抽查内容

1、是否按照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合同示范文本;
2
、经纪服务是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3
、是否已到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4
、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抽查方式及要求

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