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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开展业务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7/3/9 10:19:50 文章点击数为:55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抽查比例(%

10%

年度抽查频次

1/

抽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法人,236个。

抽查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
2
、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3
、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
、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5
、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6
、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及要求

随机检查。

抽查对象

14个地市39家检测机构,占全省225家检测机构的17.3% 

抽查结果

对西安、汉中、榆林三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表彰。对陕西中盛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有色西勘测试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汉中市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康市百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延安兴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府谷县建强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检测机构予以全省通报表彰。检查发现业务操作中存在四个问题。

处理情况

未与驻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完全分离的检测机构,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1030日前完成分离改制工作,并将分离改制工作方案及时间表、路线图于920日前报厅安全处。进一步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查处无资质以及资质已过期仍在从事检测工作等违法行为,督促检测机构加强内业管理,及时进行人员培训与资质延期工作。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实施检测数据结果与质量监督部门联通工作。要加强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