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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7/3/7 10:18:25 文章点击数为:432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单位

标准定额处

抽查比例(%

10%

年度抽查频次

1/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法人,761个。

抽查内容

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资格、条件、程序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抽查方式及要求

年度报告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