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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0 16:52:47 文章点击数为:89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厅发〔2017〕93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第四条【设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我厅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二)编制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各处室以及厅直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督促各处室及厅直单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五)组织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督促、检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七)承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厅信息中心职责】厅信息中心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承担公开发布我厅政府信息的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督促各处室及厅直单位提供并更新政府信息。
  第七条【厅各处室职责】厅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为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并确定一名熟悉本处室业务的在职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沟通工作。
  厅各处室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的更新及申请回复的起草工作,申请回复意见报厅办公室,办公室会同法规处依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审定,统一编号对申请人答复;对本处室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统计。统计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目录、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目录、申请数量以及受理、不予受理等各类答复的数量等内容。
  厅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八条【主动公开内容】下列内容为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责类:厅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事程序、联系方式;
  (二)规范性文件:我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和计划类: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省内跨行政区域规划;
  公开的形式采取专家咨询会、座谈会,报送省政府审查或审批前在省建设网站公告等形式;公开内容为规划文本及相关图纸(空间结构图、功能结构图、城镇规模等级图等符合保密要求能够公布的图)。
  3.省住房和城乡事业中、长期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公开为住房类、建筑业类、城市基础设施类、综合类的有关内容。
  4.年度计划:厅机关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行政执法监督类:厅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
  (五)行政许可类:
  1.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理机构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格或者示范文本、审批结果;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依据、标准。
  (六)其它:
  1.厅工作总结;
  2.各类统计结果;
  3.各类评比、表彰结果;
  4.财政预算报告;
  5.其他情况。
  第九条【公开的方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我厅网站-陕西建设网(www.shaanxijs.gov.cn)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条【公开的审核和审定】各类信息形成前,具体承办的处室在提交办公室审核的同时,应当就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提出初步意见。
  一般信息由办公室审核确认;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业务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涉及敏感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应当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公布的时间】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并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公布。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设立信息公开窗口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设在厅信访室,并由专人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时,可以当面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
  厅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的电子文本格式可在省住建厅网站下载,以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规定】对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由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其理由,并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不属于我厅公开的,由窗口向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经认真甄别后,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各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其它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经办公室提请厅务会议研究决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时间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其它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规定】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9〕40号)执行。
  第十八条【实施和废止日期】本细则自2017年12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