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民政系统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厅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厅门户网站(陕西建设网)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含服务对象)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一般每一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拟订评议方案。
(二)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六)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向厅党组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