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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12 15:18:29 文章点击数为:44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陕西省住建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及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处室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需要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部门、单位责任,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不履行保密审核义务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三)经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纳入当年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处室、单位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