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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12 15:18:07 文章点击数为:415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为依据。
  第五条 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文件信息审查程序。各处室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首页纸上提出意见,处室负责人阅审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由承办人交办公室统一发布;
  (二)文件以外信息审查程序。在厅门户网(陕西建设网)涉及各处室的子栏目中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的承办人拟定信息稿件,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发布;在厅门户网站(陕西建设网)及其它媒体发布的政府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由承办人交办公室统一发布,重要政府信息需报厅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可提交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可提交厅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处室审查人、办公室审查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八条 我厅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我厅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由承办处室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在处(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