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本站支持IPv6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处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12 15:17:42 文章点击数为:492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厅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厅纪检监察室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厅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厅设立政务公开监督电话(029-63915728),并向群众公布。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厅办公室(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在两星期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