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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4 14:08:15 文章点击数为:5871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19〕119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中村改造事务中心、房产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局、城市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经办)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相关企业:
  为更好的落实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便民服务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降低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发展,在人员证书电子化的基础上,为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管理目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我省自发文之日起在陕西推行住建领域企业电子资质证书(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以下简称电子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资质证书范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样式
  电子资质证书以加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
  电子资质证书分批准件和使用件。批准件用于企业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用于承接工程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批准件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和批准日期。使用件除包含上述信息外,还包含证书用途和使用期限。
  三、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规则
  (一)获取
  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资质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在此之日前核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申请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在办理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和变更等业务后改发电子资质证书。
  1.批准件。陕西省建设企业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和变更等事项获批准后,可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日,登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和打印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2.使用件。陕西省建设企业申请获得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后,选择“生成使用件”事项,填写使用用途和使用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后,申请人可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制发的纸质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企业申请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应当准确、规范填写使用件用途,填写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
  (二)查询
  企业、持证人员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电子资质证书信息:
  1.登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网站—办事大厅-电子证书-查询入口”;
  2.登录手机APP “陕西住建电子证书-证书查询”;
  3.关注“陕西住建综合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三)核验
  企业、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手机APP“陕西住建电子证书”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电子证书中的二维码核验电子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建设行业企业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501号)精神,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中,应当认可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电子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电子资质证书。
  (五)样式
  查询和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采用 OFD 文件格式,安装使用“数科OFD阅读器”阅读软件,可查看电子资质证书的数字签名。证书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监管
  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企业资质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电子资质证书将不能下载打印。
  企业、个人等伪造和篡改电子资质证书信息的,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厅将对现有的资质证书数据进行统一梳理,对已过有效期的纸质资质证书,将不再生成电子证书信息,需办理相关业务后,方可取得电子资质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系统登录账号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资质管理系统中企业预留的信息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需完成变更业务后,方可获取电子资质证书。
  (三)如发现持证人存在违反相关部令及规定的情况,电子资质证书系统将自动锁死,无法取得电子资质证书。
  在使用电子资质证书过程中,企业、持证人员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综合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029-87396261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1日